各委贷银行: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抵押管理,经中心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条件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内容通知如下: 一、属期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预告登记证明》,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专户。 二、属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专户。 三、属二手房、房改房等其它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