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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08-015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08-06-10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 02- 09 16: 5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贷作用,合理引导适度住房消费,降低职工住房消费成本,促进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公平合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决定,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重点支持适度住房消费 
    1、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房为主要贷款对象,限制排屋类住房、禁止别墅和非住宅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申请其他普通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140平方米以下,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自住住房,在首次贷款还清后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贷款限额政策,不断完善额度配贷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按人、按户限额制度。职工本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2、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据职工的月缴存额、房价及首付款、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按人综合确定具体可贷额度。 
     三、取消贷款相关费用,切实降低职工购房负担 
    1、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认为需要增加担保的,可通过协商,要求职工提供房屋保险或其他担保,或者调整首付款比例及贷款额度。
    2、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评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对抵押房产价值可按购房合同或完税凭证确定;抵押房产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可通过协商,要求职工提供房产抵押评估报告或者其他担保,或者调整首付款比例及贷款额度。
    3、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统一公证。职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可按法律程序实施资产保全、处置房产和清收贷款本息。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贷款限额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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