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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05-01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05-06-15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 02- 09 17: 1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精神,现将杭州市市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职工符合申请条件(四)~(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申请程序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托管户手册直接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提取,也可委托单位指定的经办人代为提取。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的,单位经办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天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情况的,由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四、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提取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一般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证明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二)职工申请提取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售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账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六、其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赁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具备的证明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三)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应提供书面说明,直接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办妥提取手续或明确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四)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决定。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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