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15-0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2015-10-13 | |||
发布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 效 性 | 统一编号 |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解答(201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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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是指? 答:贷款申请时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停缴,已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均工资标准。 2、申请公积金贷款只需按最低首付比例支付首付款吗? 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140方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住房为140方(含)以上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的,仍按照原二手房首付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此外,首付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组合贷款或贴息贷款,同时还需满足商业银行首付比例的相关要求。 3、自2015年11月1日起,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如何确定,获知渠道有哪些?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计算结果取千位整数,计算结果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 职工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对账、12329自动语音系统等途径查询职工账户月均余额及计算的可贷额度,目前此功能尚未上线,2015年11月1日之前将实现。 4、可贷额度就是最终能获批的贷款金额吗? 答:不是,具体获批贷款金额还需根据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5、2015年4月3日(含)至2015年10月31日之间的可贷额度如何确定? 答:2015年4月3日(含)至2015年10月31日之间,个人可贷额度确定方式继续执行现行的按月缴存额确定方式。即: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15万;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50万。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6、本次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点的确定依据 ? 7、本次政策调整未提及内容按原政策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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