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15-01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2015-04-16 | |||
发布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 效 性 | 统一编号 |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新政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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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政规定的租房提取条件有哪些? 答: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问:租房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租住其他住房的职工,按每人最高额度500元/月提取。 问:租房提取要件有哪些? 答: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 问:无房证明有效期如何认定? 答:无房证明以房管部门开具的日期为准,当年办理提取有效。 问:提取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办理按月提取转账服务;租住其他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 “每年”为自然年度。首次提取从2015年4月3日起计算,首次提取的期间从4月3日起至申请提取日之间的月份数(不足一月按一月),再次提取的期间从上次提取之日(不含该月)至本次申请提取日之间的月份数。 问:租房提取新政实施后,原租房提取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租房提取新政实施后,原租房提取规定不再执行。2015年4月3日前已开具租赁发票尚未办理提取及未足额提取的职工仍可按原租赁政策进行提取。 当年已发生过租赁提取的无房职工在新政实施后可按无房提取条件进行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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