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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5-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5-04-16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5-04-16 14:57浏览次数:

  问:农民工是否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2015年5月1日起,杭州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处理。

  问: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和基数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本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缴存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缴,单位部分应按规定缴存。单位按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问: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答: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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