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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6-017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公积金〔2016〕61号 成文日期 2016-10-27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 10- 27 11: 31 浏览次数:

杭公积金〔2016〕61号

 

各处室、各分中心:

  《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4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下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负责本市(含区、县)范围内“黑名单”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中心业务部门和分中心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失信人员名单信息的申报初审、统计汇总等,以及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中心责令限期整改、纠正仍未完成的,列入“黑名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为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六条 “黑名单”认定采用申报审定的方式,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采集。中心业务部门、分中心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核查失信“黑名单”要求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告知。中心业务部门、分中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如失信人员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应受中心行政处理处罚的,则按执法程序办理。

  (三)申报审定。中心业务部门、分中心对发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向中心政策法规处申报,并提交《失信“黑名单”申报申定表》和相关材料(附件1)。中心政策法规处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中心信用审查委员会对失信“黑名单”进行审核,并讨论审定。

  中心信用审查委员会由中心领导、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信贷管理处、分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四)信息公布。经中心审定为失信“黑名单”的,由中心在中心门户网站、“信用杭州”等省市指定渠道公布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失信“黑名单”公布的信息事项有:单位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行为发生时间、失信事由、公布期限等。

  第七条 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布期限届满或失信人员已经纠正、完成整改的,经中心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在原公布途径移出相应失信“黑名单”信息。

  第九条 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实施可采取以下惩戒监管措施:

  (一)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二)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强各种形式的巡查;

  (三)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应当进行严格重点审查;

  (四)与相关部门建立实现“黑名单”通报、共享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其予以依法限制。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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