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765471314/2019-016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公积金〔2019〕63号 成文日期 2019-10-31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10- 31 17: 27 浏览次数:

杭公积金〔2019〕63号

各处室(部门)、各分中心:

现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31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邀行政

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中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公正、合理、高效行政,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依组办〔2016〕3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杭依办〔2016〕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中心聘任,兼职从事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等适用本规定。

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及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

(三)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新闻媒体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人员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中心每期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数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五、中心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信息:通过有关途径发布选聘信息,明确职责要求以及报名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按照选聘的有关要求,社会人士可以直接自荐;有关单位也可提出推荐人选;聘请单位也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人士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三)遴选:对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评定,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四)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聘任: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六、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

(一)监督中心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应邀参加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等活动;

(三)应邀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专题调查、研究和集体审议活动;

(四)对中心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执法监督事项办理。

七、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权:

(一)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中心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必要时可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中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办理情况;

(三)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执法行为可以当场纠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与住房公积金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权利。

八、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六)不得以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九、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特邀执法监督员证,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中心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特邀执法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执法意见和建议,中心及其执法人员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对发现的住房公积金执法方面问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及时告知中心政策法规处处理。

十、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满自然终止。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中心可以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中心行政特邀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中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解除聘任。

十二、本规定由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