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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9-0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5-22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关于《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2 16:34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和要求,改革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支持和保障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年12月7日制发了《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房公委〔2017〕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5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现就《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配套政策之一。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作出了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制定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方案中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口不断流入,将为城市发展增添充足的动力和活力。杭州作为具有人口集聚吸引力的重要城市,有责任、有动力落实《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中的各项具体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改进完善。相比于上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已经成为常见的就业模式,在城市劳动者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在居住问题上应该给予他们与单位在职职工一样的支持和保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享受相应权利,为制度补充了有生力量,可扩大资金池的体量,提升缴存者之间的互助能力。2015年5月,我市为农民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了我市对各类劳动者公积金制度的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框定缴存对象适当范围

  《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指出,目的是“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因此,框定缴存对象的主要思路是,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设定条件为:(1)近一年在我市正常社保缴费;(2)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明确自愿缴存原则

  《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十二条,指出“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同时,基于现实情况也不可能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实施强制缴存。与单位在职职工不同,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将采取自愿缴存的原则,由他们按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缴存期间,也体现自愿原则,允许自主停缴。

  (三)规范个人缴存

  单位在职职工的缴存比例分为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现我市规定各为12%,月缴存额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中不存在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统一为12%。从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和资金积累便于贷款的角度考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的缴存水平,其月缴存额=缴存基数×12%×2。

  (四)享受平等提取、贷款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履行了缴存义务,自然也应当享受到与单位在职职工一样的权利。公平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生命力。因而,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其他缴存者一样,执行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五)严格贷款后续管理

  鉴于其他地方出现的个人缴存者在贷后拒绝履行缴存义务的现象,因其损害到正常缴存者的权益,必须加强和严格贷款后续管理。对此,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应正常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政策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郭向彤 张顺  联系电话:875866345 8756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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