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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9-016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公积金〔2019〕58号 成文日期 2019-09-27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09- 27 16: 45 浏览次数:

杭公积金〔2019〕58号

各处室(部门)、铁路分中心:

现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7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中心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3〕121号)和《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杭府法〔2017〕18号)(以下称《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以中心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三、合同事项的主办部门或牵头部门为合同订立的承办部门,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审查工作,综合管理处负责中心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

四、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由承办部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商谈。在调查基础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协商谈判具体事宜;

(三)起草。由承办部门根据商谈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经承办部门的分管主任同意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属“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规定报中心党组决策。

(五)签订。合同文本由中心主任或其受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中心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中心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七、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八、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优先选择中心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

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处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说明或补充相关资料。涉及复杂或疑难问题的,报请分管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十、承办部门提交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对新订合同,应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对原合同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提供对于需变更或补充内容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和原合同文本,对于补充或变更内容的风险论证情况等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对续签合同,应提供原合同文本和原合同履行情况介绍和继续履行合同事项说明。

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十一、合同送审文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送审文本的内容已达成一致;

(二)需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应当在招标公告等文件发布前送审,并保证签订的合同文本与公告文件中经过审查的合同样本一致;

(三)国家、省、市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示范文本。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送审时应当标明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十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按照《指引》的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重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合同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合同,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召开合同审查会议,分管主任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中心法律顾问参与,进行审查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十三、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十五、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按照中心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同时将最终合同文本复印件抄送政策法规处。

十六、政策法规处每两年负责开展一次中心合同清查工作。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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