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0〕030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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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珊: 经查,你于2018年1月9日至我中心余杭分中心服务网点利用虚假购房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53300元,后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又利用同一套材料通过网上办理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49366.15元,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02666.1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提取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金额102666.15元。逾期不退回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相关规定,将你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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