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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0- 07- 02 16: 23 信息来源: 杭州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经2007年7月4日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职责,确保管委会科学、民主决策,促进管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管委会委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三条 会议议题包括决策事项和一般议题。会议议题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管委会委员提议,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提请会议议题前,应当征求管委会委员的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在会议举行前一周内,一般不再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对会议议题有书面意见、建议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将意见、建议一并报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可在会前向会议提出委员提案。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提案内容应包括议题、情况说明,以及有关的建议或方案。委员提案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议定列入会议议题或者交办。

 

第三章   会议举行


  第七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管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管委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处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三)根据管委会会议议题,经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10日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同时提供会议文件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在会议举行一周前,对会议文件材料有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要召开正式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材料分别送达有关委员,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或书面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结合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发言,发言力求简练,提高效率。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题的提案,由提案委员在会上对议题作出说明;联名提出的提案,应由联名人推举的代表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管委会委员针对会议议题,可自由发言,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十七条 管委会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投票方式。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并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管委会会议纪要须送达各委员,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形成决议的,应同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在会议期间未能表决,或涉及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主任委员或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交由管委会办公室承办或转办。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有关委员作出报告,或征求意见后提交下一次管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提交管委会决策事项和提案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当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影响管委会正确决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决策事项要认真分析研究,依法严谨行使决策职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未决定的事项以及不能公开的决议事项,不得随意外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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