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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1〕020001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15:38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杭州世御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宋飞艳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宋飞艳的住房公积金1946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宋飞艳缴存的住房公积金19469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将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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