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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杭公积金催〔2021〕010013号


发布时间:2021-03-02 09:43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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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在录用张志英后,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0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0〕010061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张志英补缴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5440元。而你单位在期限内既未履行单位应为张志英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25440元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戚黎江,联系电话:87566329,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308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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