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1〕01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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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昊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吴小英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吴小英的住房公积金671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吴小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712元。若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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