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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案例


发布时间: 2021- 05- 31 10: 04 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2018年2月,职工杨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没有为他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杨某于2012年3月被公司录用,2017年10月离职,在此期间,杨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给他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6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为杨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送达生效后,公司拒不整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催告后,所在地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在执行期间,公司法人因不配合执行,被法院纳入法院执行失信黑名单。2019年11月,法院进行强制扣划,杨某的住房公积金欠款补缴至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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