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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05-01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05-10-08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 效 性 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08- 10 16: 5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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