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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6-01804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房公委〔2016〕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6-09-30 统一编号 -

关于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5:07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0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富阳区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富阳区最高提取额度执行市区标准,其他县(市)最高提取额度执行当地标准,每年提取一次。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一)、(二)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凭有效关系证明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符合申请条件(四)~(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时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有效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即时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提取手续或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四)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至指定银联卡,并向职工出具提取凭证。

  四、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四)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购买材料的凭证;

  (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购买材料的凭证;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

  (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其他住房的,富阳区缴存职工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市区无房证明,其他县(市)缴存职工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当地无房证明;

  (九)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杭州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十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

  五、相关责任规定

  (一)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三)对协助造假构成犯罪的机构和人员,公积金中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转账业务。

  (二)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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