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16-01804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房公委〔2016〕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16-09-30 | 统一编号 | - |
关于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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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0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富阳区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富阳区最高提取额度执行市区标准,其他县(市)最高提取额度执行当地标准,每年提取一次。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一)、(二)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凭有效关系证明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符合申请条件(四)~(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时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有效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即时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提取手续或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四)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至指定银联卡,并向职工出具提取凭证。 四、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四)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购买材料的凭证; (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购买材料的凭证;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 (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其他住房的,富阳区缴存职工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市区无房证明,其他县(市)缴存职工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当地无房证明; (九)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杭州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十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 五、相关责任规定 (一)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三)对协助造假构成犯罪的机构和人员,公积金中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转账业务。 (二)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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