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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6-01805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房公委〔2016〕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6-10-27 统一编号 -

关于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5:07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0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购买住房为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

  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三)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经分中心审查,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分中心备案;

  (四)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根据不同房屋类型首付比例如下:

  1、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3、购买二手房,房龄为5年(含)以内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4、购买公有住房的,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房价款已付清,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

  5、拆迁安置的,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的70%。

  (五)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六)职工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富阳区按杭州市区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县(市)根据当地确定的额度执行。

  2、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富阳区倍数按杭州市区标准执行(目前按15倍确定),其他县(市)根据当地确定的倍数执行。今后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3、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贷款期限可按职工和配偶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2、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房龄最长不超过50年。

  (三)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具体还款公式为:

  1、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2、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x月利率

  (四)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当日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自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如利率在一个年度内调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以该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执行。

  2、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因借款期限变更使得适用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适用贷款利率按变更后累计贷款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三、贷款申请

  职工向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相应购房证明等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签订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及支付凭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在签订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提供房屋转让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单、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签订合同、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拆迁安置的,应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购房发票、拆迁安置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户证)及资金结算单。

  四、贷款审批

  (一)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受托银行应当约请申请人面谈,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还贷意愿、还款能力等,并建立面谈记录。

  (二)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分别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值、担保能力、面谈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出具审批意见,不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

  (三)职工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信用审查标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共同承诺还款人)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等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贷款:

  1、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

  2、近24个月内存在单张信用卡(单笔个人贷款)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3、近5年内因信用不良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近3年内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其中对信用卡逾期记录系因未缴纳年费所致,且无任何交易记录的,或因助学贷款所致的情形,申请人可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还款承诺书后,准予贷款。

  五、合同签订和抵押登记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保证人、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由申请人签具借款借据。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放款条件的,委托受托银行进行放款。不同房屋类型放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期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为办妥并收执《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二)属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属二手房、公有住房等其它贷款的,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贷款归还及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归还,借款人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受托银行按月扣收。

  (二)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变更借款期限和还款账户变更等。

  (三)贷款期间内,因婚姻关系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物变化等原因需调整借款担保合同条款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可以申请办理共有权人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等借款担保合同特殊变更业务。

  (四)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供符合变更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应无拖欠本息。

  八、贷款结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注销证明,并将房屋抵押权证等相关材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持上述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九、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有贷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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