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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6-01806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房公委〔2016〕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6-10-27 统一编号 -

关于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5:07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0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登记与职工开户

  (一)缴存登记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缴存登记。缴存登记包括单位登记和职工登记。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申报单位基础信息、缴存比例和公积金业务代理人信息,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单位设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单位提供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公司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设立文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办理职工登记时,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申报在职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登记。

  (二)职工开户

  单位办理职工登记时,同时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未开设个人账户的,新设个人账户;已开设个人账户的,启用原有账户。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确定。调入职工按照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调入当月的工资确定。

  3.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实行“限高保低”,上限为杭州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富阳区下限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县(市)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本人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为各12%。同一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按照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职工月缴存额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2.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单位缴存部分仍按规定缴存。

  三、年度调整

  (一)缴存基数按年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当年7月起执行。单位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年度基数调整。单位缴存比例需同时调整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二)调整时,单位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由单位代理人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四、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

  (一)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工会组织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核、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二)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缴存仍有困难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单位在缓缴期内遇职工退休、离职等情形,应当补缴缓缴金额;遇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应当先清算补缴。

  (四)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应当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会议决议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补缴与退缴

  (一)单位未为职工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漏缴补缴申报表》,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补缴手续。

  (二)单位未执行规定缴存比例,或者缴存基数申报不实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少缴补缴申报表》,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补缴手续。

  (三)单位因未及时办理职工停缴登记或者缴存基数申报不实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退缴手续。

  六、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一)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托收账户、单位代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手续。托收账户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重组等情况,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注销登记证明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有欠缴的,先予补缴;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三)职工因退休、退职、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死亡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减少登记表》,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职工减少(停缴)登记手续。

  (四)职工因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职工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七、转移

  (一)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省直、外地公积金中心的,由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二)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将缴存在省直、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的,由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开具《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开户通知书》,凭通知书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八、对账

  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账户实名对账制,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查询对账。

  九、其他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实行单位代理人授权登记制。单位代理人由单位授权,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单位办理职工登记、职工减少、职工补缴、年度调整、对账查询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开通网上业务。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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