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18-01642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房公委〔2018〕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18-06-29 | 统一编号 | - |
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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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排查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48 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符合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 五、取消对“本市户籍职工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六、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加强失信监管,实施联合惩戒,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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