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执法公告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1〕010249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17:18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中商沐联网络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郑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郑锷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57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郑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5760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07月30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