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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杭公积金催〔2021〕010040号


发布时间:2021-09-08 16:42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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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在录用周林丑后,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1年3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1〕010134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周林丑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为周林丑补缴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0956元,而你单位在期限内既未履行上述缴存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戚黎江,联系电话:87566329,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308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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