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22-001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
发布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
有 效 性 | 统一编号 |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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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精神,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2〕12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包括家庭产权份额和政府产权份额),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至签订买卖(增购)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至签订买卖(增购)合同的当月。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三)职工家庭偿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至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四)职工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产权份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2.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家庭产权份额购房款的30%,具体比例按我市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确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属既有房源转用的,应同时符合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等规定。 (五)职工家庭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2.购买家庭产权份额未申请住房贷款,或住房贷款已结清并办妥不动产抵押注销手续; 3.家庭产权份额按比例计入首付款,房屋评估价格按增购单价计算。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等按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及“认房认贷”政策确定。 (六)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以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作为贷款担保;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的,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代持机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协议约定办理。 (七)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产权份额和增购政府产权份额的,均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四、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 其他未及事项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处 沈 扬 行政审批处 吴雅清 联系电话:87566304 87008272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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