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索引号 765471314/2022-00172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5:48 浏览次数:

各处室、各分中心:

现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行政执法管理,提高监督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以及市政府有关“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随机抽查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中心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部分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的工作部署要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大力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一)坚持依法监管。对照中心制定并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各项法定职能。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坚持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执法,在“双随机”抽查制度模型架内,均衡抽查范围和力度,合理安排抽查流程,避免增加监管对象的行政负担,保障监管对象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坚持推进抽查信息公开以及对抽查结果的运用。抽查信息公开包括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四)坚持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进随机抽查与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与各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三、抽查事项清单名录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双随机”抽查的要求,确定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法及要求等(见附件)。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职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中心(含分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所有人员。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

四、双随机抽查实施要求

(一)中心于每年初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一般不超过2次。

(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中心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如检查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的,经批准同意后,再次随机抽取进行替补。

(四)对抽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执法和记录。

(五)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时,依法可以查阅、复制的相关资料,可以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具“双随机”抽查总结报告,包括抽查对象及其联系方式、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等内容。有关检查案卷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五、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中心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公开,对于企业的“双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增强单位和个人守法自觉性。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序开展,中心成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为各处室、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由稽核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