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22-001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
发布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
有 效 性 | 统一编号 |
《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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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0日制发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2〕14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 三、主要内容 1.调整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标准,具体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1500元/月,桐庐县为1050元/月,淳安县为750元/月,建德市为600元/月。 2.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缴存人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即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 四、有关事项 1.该文件调整限额标准和完善按月提取政策,为接续我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转为常规性政策实施。 2.国家、省、市出台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即延续实施建金〔2022〕45号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提取限额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五、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处吴雅清 联系电话:0571-87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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