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2〕010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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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李红霖后,在2019年1月、3-6月、8-12月,2020年1-2月期间未按月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李红霖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32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李红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3200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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