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临平、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 5、享受城镇最低社会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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