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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23-0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3-01-09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 2023- 01- 09 17: 05 浏览次数:

(2022年11月25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11月28日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文域名: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26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局级。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852.94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和制度。业务范围: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归集、提取、使用、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法查处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分中心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完成杭州市委市政府、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

(三)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五)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六)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七)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事业健康发展;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推动党组决策全面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及群团工作的领导;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六)履行其他应由党组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切实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意见;

(三)审定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及需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事项;

(四)研究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研究决定职责分工、人员配备,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大项目、特殊事项采购、项目招标、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由主任办公会议提交或其他需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责任部门就议题上会理由、前期准备、分析比较和沟通交流等情况进行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列席会议部门会前已参与协调,原则上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二)党组成员按“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发言、其他党组成员发言、党组书记最后发言”的顺序对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党组书记对议题作小结,对需表决事项由党组成员作表决。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应在会上当场表明对该议题持同意或否定态度。

(四)对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党组会议重大决策前,应充分酝酿、沟通协调。责任部门对提交决策事项充分调研,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在事项材料中说明协调经过、各方意见,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先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具有明确意见或基本明确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决策。

党组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是党组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置机关党委、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机关妇委会、机关共青团(青工委)等群团组织。机关工会委员会、机关妇委会、机关共青团(青工委)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基层党建及群团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领导班子和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办公会议的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和管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中心党组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二)讨论中心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重要请示、报告、会议材料等事项;

(三)定期研究部署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

(四)研究决定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和业务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需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上述任务中属于“三重一大”等中心党组履行决策职责的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需提交中心党组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机构。

内设机构共8个,名称分别为:综合管理处、组织人事处、稽核监督处(政策法规处)、信息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信贷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服务管理处(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设8个分中心,名称分别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余杭分中心、临平分中心、富阳分中心、临安分中心、桐庐分中心、淳安分中心、建德分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本单位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关于中心的工作情况、发展规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上一届(次)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发展目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健全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为主线,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第二十七 本单位功能定位: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均等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公益服务。

第二十八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制度,逐项列清公益服务的职能,厘清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和市场的界限。

第三十二条 在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举办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采取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三十四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本单位公益服务品牌。

第三十五条 加强本单位特色公益文化建设。本单位徽章为住建部统一规定的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

第三十六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全额补助)等。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市管干部由中共杭州市委统一管理,本单位负责其他干部人事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批、请销假管理等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按章审批。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自行决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本单位党组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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