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23-00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
发布单位 | 杭州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 效 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23-0302 |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8月18日,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9月5日,我市调整了商业性住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规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信贷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执行首套房政策。 (二)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但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房政策。 (三)职工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家庭名下住房情况以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查档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查询购房所在地贷款结果为准。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年限加房龄最长不超过70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四、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五、其他 原有贷款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处 方鹏 联系电话:87566346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6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