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23-001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杭房公委〔2023〕8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
发布单位 | 杭州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 效 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23-0305 |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根据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等精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日制发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8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 三、主要内容 1.调整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由原来的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1500元/月,桐庐县为1050元/月,淳安县为750元/月,建德市为600元/月,调整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 2.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信息以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3.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4.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四、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实施。 五、其他 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处 吴雅清 联系电话:0571-87008272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