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23-001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杭公积金〔2023〕3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
发布单位 | 杭州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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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7号),现就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经查询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异地公积金中心已设立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应当先办理异地账户的封存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一次,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每月20日(含,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在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扣款账户中存足缴存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扣收。当月未缴存的,不再办理补缴;已缴存的,不得办理退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每月20日前办理账户设立的,自当月起缴存;20日后办理账户设立的,自次月起缴存。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可于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申请调整一次。在20日前办理调整的,自当月起执行;20日后办理的,自次月开始执行。7月至9月期间未办理调整的,不再补办。 五、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自愿办理停缴。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的,可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账户。 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本市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具体可贷额度按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计算确定。其他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八、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入状况依据所从事的行业、工作年限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认定,应提供纳税记录(或收入具结)和近一年银行账户流水,家庭名下有资产的可提供相关资产材料。 九、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间出现逾期的,公积金中心可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贷款清偿。 十、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提出申请,通过线上或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十一、原按照《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办法转续缴存,缴存基数不变(未达下限的将上调至下限),缴存比例调整为24%,月缴存额重新计算确定(元以下四舍五入),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可与本市缴存记录合并计算。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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