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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23-000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单位 杭州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发布时间: 2023- 05- 17 17: 11 浏览次数:

分类

序号

事项

名称

主要

内容

实施依据

中心权限

主管部门权限

职能部门权限

备注

业务工作运行权责边界

1

起草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实施

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

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5.《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1.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文件规定。

2.受委托研究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的具体政策、管理办法的拟订,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制定住房公积金服务制度、服务标准及预案。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对杭州市〔含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决策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

制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加强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4.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5.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金管〔2006〕26号);

6.《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7.《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4号);

8.《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9.《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9号)。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信贷年度计划。

2.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信贷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拟订、发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4.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5.向市财政局申请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按规定履行程序后经省财政厅批准进行呆账核销会计处理。

1.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2.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3.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1.由市财政局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2. 由市财政局审核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3. 由省财政厅批准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报省建设厅备案。

 


3

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

对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1.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缴存、提取、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2.对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和电子稽查工作。

3.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和电子稽查工作。

4.组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听取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市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1.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4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

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和保值、增值。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4.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5.《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4号);6.《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1.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报告。

2.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资产保全等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由市财政局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5

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及财务管理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资金结算、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工作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

5.《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6.《加快推进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杭公积金〔2016〕19号,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7.《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1.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结算账户设立。

3.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行具体规定;

4.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行、融资投资和统计工作。

 

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6

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负责对各区县(市)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2.《加快推进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杭公积金〔2016〕19号,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1.负责对各区县(市)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信贷工作的监督指导。

2.负责对各区县(市)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3.负责对各区县(市)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指导。




7

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改革

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改革工作。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1.负责制定中心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改革工作。

3.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开发、运维管理工作。

4.负责中心信息安全建设及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管办权限

1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业务。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4.《关于统一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5号);

5.《关于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6号);

6.《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9号)。

1.审核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含“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退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缴”)。

2.审核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3.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业务。

4.提供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服务。

5.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短信和单位短信”订阅服务。

 




2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业务。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4.《关于统一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6号);

5.《关于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8号)。

1.审核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审核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审核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4.审核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

6.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公租房)按月转账”业务。

7.审核办理“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8.审核办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9.审核办理“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0.审核办理“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1.审核办理“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2.审核办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3.审核办理“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离职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业务。




3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4.《关于统一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7号);

5.《关于统一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7号)。

1.审批办理“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审批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审批办理“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审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业务。

5.审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业务。

6.提供“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证明)”服务。

7.提供“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服务。

 




4

办理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归集、提取业务

办理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工作。

1.《关于杭州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3号);

2.《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房改〔2001〕9号);

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1.负责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归集、提取工作。

2.负责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5

浙江省内铁路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负责浙江省内铁路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办理工作。

1.《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2.《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负责浙江省内铁路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等办理工作。




6

信访受理工作

信访事项受理、交办、办结。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涉及住房公积金信访事项受理、交办、办结。




7

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问题处置

 

依据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4.《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2021年)的通知》(杭综执办〔2021〕4号)。

1.对住房公积金涉嫌违法案件进行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行政监管,对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做好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整理收集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材料,起草、制作答复书。

4.整理收集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材料,起草、制作答辩状,出庭应诉。

5.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缴证明(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开具。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政府公积金贷款或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出具虚假证明”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方面

1

加强党建工作

强化事业单位党建责任意识,推进事业单位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

1.《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1.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扣单位职责任务,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2.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始终做到“两个维护”。

3.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全面提升党支部建设质量。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5.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内民主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完善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6.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中心基层党组织班子,充实党务工作力量,探索完善培养激励机制。


1.市委组织部指导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党的工作。

2.市委直属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市直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工作,指导督促市直机关部门党组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人。定期对党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2

干部人事管理

规范事业单位的编制及职数使用、人员招聘、岗位聘任、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监督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5.《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6.《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7.《杭州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8.《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9.《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1.编制、领导职数及编外员额使用。根据中心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编制、处级及以下领导职数及编外员额使用计划,报市委编办审定。

2.人员招聘、招录和商调。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制定编制内人员招录、商调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定)后实施;商调人员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职级晋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副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晋升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备案)后实施。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中心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5.干部监督管理。统一管理中心除市管领导以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对除市管领导以外人员的兼职等情况进行监督。

6.编外人员管理。制定编外人员招聘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审定)后实施。


1.市委编办审批编制、处级及以下领导职数及编外员额使用计划,办理人员进编手续和处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备案。

2.市委组织部负责公开招录组织实施和录用,负责商调人员预审,办理转(调)手续,负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预审和一级调研员晋升审核;负责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核定和职级晋升备案。

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编外人员招聘方案备案(审定)。


3

财政财务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严格资产管理和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7.《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8.《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9.《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10.《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1.预决算管理。负责按规定编制中心年度预算,并做好预算执行。负责编制中心决算报告,并按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

2.银行账户管理。负责中心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办理中心账户开立、开户银行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3.采购管理。负责制定中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积极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办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务用车更新(新增)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资产管理。负责对中心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中心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5.绩效管理。对新增重大政策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置中心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及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权限:

1.预决算管理。负责本级部门预决算的审核和批复,指导市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2.银行账户管理。负责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开户银行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3.采购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务用车(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更新(新增)等事项的审批。

4.资产管理。负责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的审批。

5.绩效管理。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重大事项决策与监督方面

1

重大决策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集体决策机制。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6.《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7.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明确中心党组决策的重大事项内容、决策程序等。

2.中心党组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班子建设和党建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议,其中:属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履行决策职责的事项,经中心党组审议后提交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决策,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中心党组审议通过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草案、决策建议、管理办法等进行审议、决策。

 



2

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任免、职级晋升等干部管理工作。

1.《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5.《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6.《杭州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7.《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编〔2020〕58号)。

1.制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清单,明确中心党组决策的干部任免事项内容、决策程序等。

2.中心党组对领导干部任免、个人事项报告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管理、年度考核、奖励推优、违规违纪处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3.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心党组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调整。

4.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5个分中心的领导班子以所在区为主、与中心共同管理,并由中心任免。

5.桐庐、淳安、建德3个分中心的领导班子任免履行向中心报备程序。


桐庐、淳安、建德3个分中心领导班子以所在县(市)管理为主。

 


3

重大项目安排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促进重大项目安排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集体决策机制。

1.《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

7.《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9.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1.制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清单,明确中心党组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内容、决策程序等。

2.中心党组对涉及年度预算编制、国有资产处置、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专项资金安排等进行审议。其中:属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履行决策职责的事项,经中心党组审议后提交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决策,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由市财政局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4

大额资金使用

规范资金运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运作绩效。

1.《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4.《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5.《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6.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制定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清单,明确中心党组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内容、决策程序等。

2.中心党组对涉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度计划、公款竞争性存放;国债、定期存款等有价证券存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等大额资金使用安排进行审议,按规定开展中心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其中:属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履行决策职责的事项,经中心党组审议后提交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决策,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由市财政局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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