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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24-00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房公委〔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10-10
发布单位 杭州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 效 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4-0302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0 17:23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024年10月9日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高质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0月9日制发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4〕5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高质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2024年10月9日)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二)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三)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经认定为首套房,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贷款期限可按职工和配偶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五)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为住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上浮优惠仅享受一次且不可叠加使用:

1.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2.职工家庭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3.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4.高层次人才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

四、适用对象

符合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本市及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合同网签时间在2024年10月9日及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2024年10月9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关于提高无房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杭房公委〔2022〕9号)同时废止。原有贷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关键词解释

1.绿色低碳建筑:符合《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的通知》(浙建设〔2023〕35号)规定的绿色低碳建筑类型。

2.多子女家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二孩、三孩家庭,其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杭州户籍)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杭州户籍)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

3.高层次人才: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和《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持有效的《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书》。部属和省属高层次人才持部、省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处 韩卫伟

联系电话:0571-87566397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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