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公积金执法专栏 > 执法公告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4〕010612号


发布时间:2024-11-13 11:01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周华萍等3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周华萍等3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32422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周华萍等3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32422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周华萍等3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少缴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6日


附件:周华萍等3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少缴明细表

序号

姓名

公积金建缴情况

应补缴时间

补缴金额(元)

1

周华萍

已建缴

2021.05-2023.03

12532

2

韩红芳

已建缴

2021.05-2021.12

6720

3

余琼利

已建缴

2021.05-2023.04

13170

合     计

32422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