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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4〕010181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6:58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杭州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郑杭波等3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郑杭波等3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8699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郑杭波等3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郑杭波等3人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8699元。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义务的,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杭波等3人住房公积金未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


附件:郑杭波等3人住房公积金未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姓名

公积金建缴情况

应补缴期间

补缴金额(元)

1

郑杭波

未建缴

2010.03-2010.06;2010.11-2012.08

4748

2

邬飞飞

未建缴

2011.12-2018.05

21146

3

周鑫

未建缴

2010.02-2011.06

2805

合    计

2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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