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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杭公积金催〔2024〕100001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14:56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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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录用职工余开光后,在2016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3〕100002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余开光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63993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政复〔2024〕164号),维持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3〕100002号)。而你单位在期限内既未履行上述缴存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泽锋,联系电话:87298063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324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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