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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4〕010383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15:53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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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刘军等8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刘军等8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115710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刘军等8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115710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刘军等8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少缴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日


附件:刘军等8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少缴明细表

序号

姓名

应补缴时间

补缴金额(元)

1

刘军

202402-202404

9624

2

蔡丹华

202402-202404

13014

3

乔攀

202402-202405

21144

4

胡小祥

202402-202403

10304

5

朱俊鹏

202403-202405

17370

6

白武相

202403-202405

10806

7

杜鹏鹏

202402-202405

20336

8

苏峰

202402-202403

13112

合     计

11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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