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24〕030013号 |
|||||||||||||||||||||||||
|
|||||||||||||||||||||||||
杭州慧浮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张小瑞等4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张小瑞等4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7184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张小瑞等4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7184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张小瑞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4日 附件:张小瑞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