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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杭公积金催〔2025〕040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14:36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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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设立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录用职工王一青后,在2016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4〕040001号),虽你单位已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王一青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但并未为职工王一青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1124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戚黎江,联系电话:89588484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324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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