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杭公积金催〔2025〕030007号 |
||||
|
||||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因你单位在录用职工董华后,在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4〕030009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董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为职工董华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082元。经责令决定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为董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但至今未履行整改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戚黎江,联系电话:89588484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325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3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