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15-01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5-10-16 | ||
发布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计算口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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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1号),职工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现将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合计数/月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近12个月在杭州中心正常缴存的月份,按职工该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2、近12个月在杭州中心非正常缴存的月份,但同时存在异地缴存的,按职工在杭州中心该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异地中心对应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加计算确定; 3、近12个月在杭州中心非正常缴存的月份,且无异地缴存的,按职工在杭州中心该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三、月数的确定方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含异地缴存)12个月及以上的,按12个月确定。 四、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所指杭州中心包括萧山、余杭、铁路分中心;其他分中心参照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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