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16-01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9-27 | ||
发布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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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9月28日起,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及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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