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18-01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8-07-06 | ||
发布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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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目前,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建〔2021〕13号文件规定,本条“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不再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认定按《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执行,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注: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文件规定,本通知第四条“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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