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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21-01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公积金〔2021〕24号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布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06- 21 14: 58 浏览次数:

杭公积金〔2021〕24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积金〔2021〕1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同一套存量住房由三人(含)以上共同购买,且购房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自住证明材料:

1.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2.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

二、对其他未及事项按杭公积金〔2021〕13号文件执行。其他购房提取情形需核实是否用于自住的,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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