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5471314/2021-01909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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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公积金〔2021〕24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积金〔2021〕1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同一套存量住房由三人(含)以上共同购买,且购房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自住证明材料: 1.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2.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 二、对其他未及事项按杭公积金〔2021〕13号文件执行。其他购房提取情形需核实是否用于自住的,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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