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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5-01637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房公委〔201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5-04-03 统一编号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5:01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五、萧山、余杭、富阳区个人可贷额度余额倍数按主城区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余额倍数,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政策同步调整。继续完善贴息贷款业务,扩大贴息贷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

  七、本通知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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