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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5-01638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房公委〔2015〕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5-04-03 统一编号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5:02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改进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有效性、公平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现就我市调整租赁住房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2.职工租住其他住房的,结合我市租金水平确定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100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500元/月;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500元/月。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二)职工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其中,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为同一缴存地,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1.租房提取当场审核、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办理按月提取转账服务。租住其他住房的,暂按每年提取一次。
  五、相关责任规定
  1.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
  3.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1.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租房提取规定不再执行。
  2.各县(市)可结合当地租金水平,按不高于本通知最高提取额度确定提取限额,报管委会备案后执行。
  3.铁路职工租房提取政策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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