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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5471314/2018-01643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房公委〔2018〕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8-07-06 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5:15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目前,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建〔2021〕13号文件规定,本条“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不再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认定按《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执行,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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