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65471314/2022-00176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房公委〔2022〕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1-28 统一编号 ZJAC16-2022-0305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11:53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信贷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职工家庭名下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的普通自住住房。

五、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合同网签时间在2022年11月11日及以后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11月11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政策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